两部委近日下发的有关于房地产政策的通知,无疑激发了市场对可能出台聚焦于二套房的信贷和税收等方面政策的预期。
周四国土资源报官方微博透露,国土资源部、住建部25日已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调整房地产政策。
《通知》要求,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此外,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中金评论称,《通知》有三大看点:控制土地供应,允许调整户型,保障房货币化。由于此次政策中心思想是解决中小城市供过于求的问题,所以先从控制供给源头开始,具体措施着眼点是地方国土、住建部门及开发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卖地冲动,鼓励保障房建设转为货币化安置(减少实际保障房建设上市量),同时也给与开发商更大自由度,允许调整户型,适应市场需求,解决现有在建项目的去化难题。
华尔街见闻网站介绍过,国土资源部下属的中国国土资源报的官方微博26日晚18时23分发布微博,称“有关房地产的重要消息一会发布”。1小时后的19时28分,该微博又发布微博称“最新消息,由于某部委原因,今天消息暂不发布,预计近两天内发布,请大家耐心等待。”
近期,外界对政府稳定楼市的政策预期逐渐升温,因此市场预期会公布楼市刺激政策。路透社称,通知无疑激发了市场对可能出台聚集于二套房的信贷和税收等方面政策的预期。
一位不具名的接近官方消息人士告诉路透社:
稳定楼市的政策两会前就已经酝酿了,出台只是时间问题。主要是支持合理的改善性住房刚需,对以前偏紧的有关二套房贷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中金表示,继本次从供应调控入手后,未来还有更多部委级、针对需求层面的政策组合拳,具体措施可能包括交易税减免、变更首付比例(包括公积金放松、异地流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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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3月25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4年工作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5年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应规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通知》要求,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是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用地结构调整。立足市场实际,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三是多措并举,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市、县可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并完善配套用地手续。
四是部门联动,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对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信息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省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调整房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改变套型结构等规划建设条件的情况,以及住房开发建设和销售情况,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