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经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的法人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后,可在6个月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海关在准许证正本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笔签注核减进出口的数量,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与过去的“一批一证”黄金进出口限制规定相比,此规定简化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企业的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