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董瑞强 从明天(7月1日)开始,上海市将开启垃圾分类强制时代,《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对于条例中“不分类、不收运”的规定,近期引起公众热议,到底何为“不分类、不收运”?如何把控好这个度?几个饮料瓶混装其中会不会被拒绝收运?一些小区物业对此感到困惑和紧张。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唐家富在6月28日发布会上表示,“不分类、不收运”是一种通俗说法,条例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也要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与此同时,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唐家富指出,“不分类,不收运”实际上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环环相扣的监督机制的重要一环,是对达不到分类标准所产生后果的一种即时反馈机制,有利于纠错,也就是分得不对会有相应后果。
不过,他同时强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简单也不能过于简单化。拒绝接收不能过于简单化,并不是不符合标准就不收了,不能这样操作。
一是判断标准要简单。如果要拿一个仪器去检测湿垃圾、可回收物是否符合标准,这就没办法操作。所以出台操作规程是由收运人员目测判断,在我们对垃圾分类小区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所有工作人员掀开垃圾桶都能判断出这一桶湿垃圾分得好还是不好。
二是要有允许改正的过程。按条例规定首先要告知,同时还要向街道街镇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加强协调,对拒不改正的拒绝接收。当然,对于单位和居住区设定改正的时限不一样。因为单位直接改正很快,所以原则上企事业单位改正期不超过3天。对于居住区,因为需要一个过程,原则上改正期不超过7天。
“比如,今天清运单位发现你垃圾分类不到位,告知你的同时也告知街镇,并且通过不断宣传教育希望你改正,到下星期你的垃圾分类还是不到位,可能就要拒绝收运了。”唐家富说。
三是要梳理好改正期间的垃圾清运问题。特别针对湿垃圾,虽然判定这一桶湿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但为了小区居民生活环境,不会说湿垃圾现在不符合标准就不收了,也是允许你改正。
根据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唐家富表示,在改正期间特别要加强明示,把这桶没有分干净的湿垃圾作为干垃圾托底收运。其中的明示就是希望加强监督,及时改正。当然确属屡教不改的,就会采取不收运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