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各方观点

证券时报头版评论:消费者隐私保护切莫等闲视之

来源:     编辑:      2020-11-04

日前,央行行长易纲在回答“什么最让你夜不能寐”时指出,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是极大的挑战。隐私保护一直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痛点,“极大挑战”的表态,道出了问题的严峻性。

  普华永道一项调查表明,85%的美国人认为网络安全与隐私风险是当今社会群体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其实,数字经济普及之前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就非常严重,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倒卖及其引起的违法犯罪一度是社会公害。2018年百度创始人李彦宏曾表示,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换取便利,引起一片骂声。但是,排除其中的价值观问题,中国人的隐私意识确实不如个人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家那么强。

  在我国,发展数字经济与保护个人隐私,两者较长时间内没有齐头并进,隐私保护有所滞后。如今,到处有各类科技论坛在举行,却极少见到有人专门探讨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显然,唤起民众隐私保护意识,引起全社会对隐私保护的重视,并非一句空话,而是有现实迫切性。

  各国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进度不一,但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体制则是共同方向。以手机APP权限索取为例,欧美主要通过苹果市场和安卓市场两大平台自律监管来完成,秩序相对好一些。但是,国内安卓市场碎片化,各平台之间陷入激烈竞争,导致隐私保护底线不断拉低,目前主要靠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提醒的方式来纠正。有调查显示,85%的消费者不会选择对其信息保护存在疑虑的供应商,但如果整体保护水平低,人们只能被迫接受。这大大地降低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其实,一些领先的平台完全可发挥带头作用,先行提高标准,以自律方式推动行业隐私保护走向完善。同样,那些大型科技公司在个人信息获取、保管、使用、销毁等方面也要树立高标准,让消费者产生信任,也为企业的百年基业打下基础。

  他律主要靠立法。以金融消费为例,若在大量高度隐私信息基础上利用人性弱点进行诱导性借贷,甚至精准地用于套路贷犯罪,可能导致穷人更难摆脱贫困,甚至陷入绝境。经验表明,在这类情况下自律基本难起作用。对于哪些信息能搜集哪些信息不能搜集,数据又该如何使用,外部监管应该发挥作用予以界定。

  欧洲2016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明确了个人拥有信息访问权、被遗忘权、更正权、可携带权等。我国还缺乏一部一般性法律,有关条款分散在《电子商务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之中,且规定过粗,缺乏操作性。这种亲企业的方式早期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如今则要有所调整。


网友评论